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57号原告于波诉被告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来自:
于波诉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行政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57号原告于波诉被告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