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曲执字第519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
被执行人: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09)第7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艳
审 判 员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国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