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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966号原告田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