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海执字第9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友海、杨建波、杨福加、杨友亭、杨云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建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而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建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