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壶初字第40号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壶初字第40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唐某某,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朱辉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