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壶初字第40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唐某某,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朱辉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