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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417-2号

申请执行人谢秀瑛与被执行人刘建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秀瑛,刘建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417-2号

申请执行人:谢秀瑛,女,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刘建善,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谢秀瑛与被执行人刘建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秀瑛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2189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善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善的银行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