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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69号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杨某,务农。被告王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明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