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杨某,务农。被告王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明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