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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114号

贾沛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114号申请人贾沛,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波,男,汉族,1989年6月11日出生。贾沛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环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借款本金64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波在美得享汽车销售公司的股金61400元。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巨生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