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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143号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与白建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白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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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全新路东。被执行���白建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建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建东妻子王润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郭 贵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