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陶蕾,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和谐路16号。法定代表人韩东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陶蕾与被执行人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城市建设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3)海仲字第8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1、海口城市建设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陶蕾支付以已付购房款50000元自2011年12月3日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陶蕾名下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本案仲裁费350元由海口城市建设公司负担,并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陶蕾。经查,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证》于2014年4月24日办至申请执行人陶蕾名下。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口城市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应对其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72.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镜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