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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22号

郭顺时与郭伍权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顺时,郭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郭顺时,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郭伍权,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郭顺时与被执行人郭伍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受偿2000元,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郭伍权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琳

审判员 曹 钦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