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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694号

张凤珍与被执行人孙明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凤珍,孙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694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珍

被执行人:孙明华申请执行人张凤珍与被执行人孙明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24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6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