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694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珍
被执行人:孙明华申请执行人张凤珍与被执行人孙明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24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6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