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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607-3号

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东升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芝执字第60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仲君、王丽丽、杨东升担保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杨东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杨东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东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