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三初字第210号原告霍云良,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立山(曾用明王玉棠),男,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原告霍云良与被告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00元,减半收取369.0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天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金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