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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210号

霍云良玉与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霍云良,王立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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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三初字第210号原告霍云良,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立山(曾用明王玉棠),男,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原告霍云良与被告王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00元,减半收取369.0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天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金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