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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王龙现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建军植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现,女,布依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惠州市建军植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阵村陈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吉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龙现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建军植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三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24日,王龙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21030.7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15元。本院已立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事后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交清了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惠州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三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堂辉

审 判 员  黄植忠

代理

审判员  徐耀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