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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39号

张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张某,女。被告许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益坤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鲍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