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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11号

孙大才与徐文崇、徐永福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大才,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阔源职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11号

原告:孙大才,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崇,男,192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徐永福,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张玲玲,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徐芸芸,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76425-0。

法定代表人:徐明安,董事长。

被告:合肥阔源职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96279-9。

法定代表人:徐明安,董事长。

被告: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才诉被告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阔源职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才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才撤回对被告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阔源职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