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11号
原告:孙大才,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崇,男,192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徐永福,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张玲玲,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徐芸芸,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76425-0。
法定代表人:徐明安,董事长。
被告:合肥阔源职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96279-9。
法定代表人:徐明安,董事长。
被告: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才诉被告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阔源职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才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才撤回对被告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阔源职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