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00898-2号原告徐中心。委托代理人徐海兵、仇雅南(实习),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和强。被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民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忠,总经理。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璧西乡徐杨村田果庄。法定代表人赵新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中心诉被告王和强、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中心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中心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锦辉
审 判 员 周国建
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佼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