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6号
原告:孝思未,男,199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考宏来,系原告考思未父亲,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想,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义,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考思未与被告李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考思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考思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考思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