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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749号

王二美与李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二美,李双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王二美,女。被告李双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美与被告李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美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塬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