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王二美,女。被告李双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美与被告李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美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塬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秀芳 来自
王二美与李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王二美,女。被告李双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美与被告李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美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塬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