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54-1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章芝。被告李贵香,系被告陈章芝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章芝、被告李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章芝、被告李贵香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章芝、被告李贵香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江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