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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中保字第54-1号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章芝、李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章芝,李贵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54-1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章芝。被告李贵香,系被告陈章芝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章芝、被告李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章芝、被告李贵香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章芝、被告李贵香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江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