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92号
原告:芮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某甲,农民。
被告:戴某乙,农民。
被告: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与被告戴某甲、戴某乙、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芮某于2015年4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芮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芮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