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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92号

芮某、戴某甲与戴某甲、戴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芮某,戴某甲,戴某乙,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92号

原告:芮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某甲,农民。

被告:戴某乙,农民。

被告: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与被告戴某甲、戴某乙、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芮某于2015年4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芮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芮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