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1170号。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国,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生,住保定市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任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代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