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73号

王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7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程某,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宋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1994年8月20日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9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甲。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琐事争吵。2003年被告有外遇,不听原告劝告,原、被告现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0元。程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被告现在还有感情,被告在陪读时借了32000元高利贷,不敢回家,怕给原告和家人带来麻烦,所以一直住娘家。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甲。婚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生活。婚生子在城关读书期间,双方因被告交友和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之后回娘家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认可的身份证、结婚证等在卷佐证。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舒城县庐镇乡黄柏村王圩组建有三间楼房,一间平房。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和被告交友问题,致原告产生猜疑,双方发生矛盾。只要双方各自约束自己,相互沟通,谨慎交友,相互谅解,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也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节,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万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