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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23号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书宝、朱承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3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书宝,朱承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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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23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308472-1。

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书宝(保),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朱承桢,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书宝(保)、朱承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