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廷,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军则,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周永昌,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荣廷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32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军则、周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370元、案件执行费3730元由被执行人杨军则负担。因本案部分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按期给付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刘文甫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