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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083号

李荣廷与杨军则、周周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荣廷,杨军则,周永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廷,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军则,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周永昌,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荣廷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32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军则、周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370元、案件执行费3730元由被执行人杨军则负担。因本案部分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按期给付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刘文甫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