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张铁生,男。申请执行人周祥生,男。申请执行人周广斌,男。被执行人范新山,男。本院在执行张铁生、周祥生、周广斌申请执行范新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鸡冠执字第1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