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莲,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李英茹,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李佰俊,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刘玉环,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解放大路11-1号。
负责人:赵景有,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1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