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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139号

张玉莲、李英茹、李佰俊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莲,李英茹,李佰俊,刘玉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莲,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李英茹,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李佰俊,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刘玉环,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解放大路11-1号。

负责人:赵景有,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1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