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49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龙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受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春平,1972年4月17日车出生。被执行人杨春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龙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春平、杨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2014)宣县执字第494-1号
审 判 长 赵 燕
代理
审判员 陈士伟
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