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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294号

吴中仁与王坤山、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吴中仁,王坤山,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吴中仁,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坤山,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于占波,吉林富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熙慧,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法定代表人崔凤斌,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万庭,村主任,现住长春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仁诉被告王坤山、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仁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中仁承担。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那立新

人民陪审员  付金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