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07号
原告:徐祥,男,199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东路。
被告:黄伯安,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祥诉被告黄伯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徐祥负担。
审判员 张怀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