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194号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组织机构代码59141260-4。
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政,该公司琴溪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黄世权,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琴溪镇马头村马头组。公民身份号码3425296********。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世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明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