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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执字第60号

(2015)华法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钟胜平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林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胜平;永州市金华林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钟胜平,男。被执行人永州市金华林纸有限公司,住所地:**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纸厂路。法定代表人蒋学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胜平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华林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钟胜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永州市金华林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封加德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