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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647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连村、刘建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村,刘建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64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连村,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东丁家村。被执行人刘建美,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东丁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连村、刘建美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16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