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他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黔疆,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维华,男,余庆县龙溪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永权,男。被执行人向明敏,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永权、向明敏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对被执行人陈永权、向明敏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4158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经搜查缴纳了2000元后,与申请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