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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他字第00001号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永权、向明敏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永权,向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他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黔疆,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维华,男,余庆县龙溪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永权,男。被执行人向明敏,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永权、向明敏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对被执行人陈永权、向明敏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4158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经搜查缴纳了2000元后,与申请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