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焦传香。被执行人于克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山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起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于克仁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茂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