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184号原告肖**。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肖**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退还原告肖**25元。
审判员 张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