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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三初字第184号

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184号原告肖**。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肖**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退还原告肖**25元。

审判员  张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