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32号原告庆阳东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北门村。法定代表人王元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圣鼎步行街。法定代表人黄兆斌,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彦生,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庆阳东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庆阳东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自行解决,特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庆阳东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8.5元,由庆阳东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爱琴
审 判 员 李相明
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