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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农执字第1940号

郭忆琳与李慧晶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忆琳,李慧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农执字第1940号

申请执行人:郭忆琳,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李慧晶,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忆琳与被执行人李慧晶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1)吉农民初字第912号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辉

审判员  崔永富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