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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25号

陈学堂与伍志刚、张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学堂,伍志刚,张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25号

原告:陈学堂,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伍志刚,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张琥生,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堂与被告伍志刚、张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堂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陈学堂负担。

审 判 员  徐雪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