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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123—1号

成良与四川天工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良,四川天工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23—1号

申请执行人:成良,女,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

被执行人:四川天工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理彬,总经理。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成良申请执行四川天工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117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