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新。委托代理人潘美春。委托代理人沈吉龙。被告顾涛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涛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涛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凤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