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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56号

辜际昌与广汉简家鸡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辜际昌,广汉简家鸡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辜际昌,男,1950年6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

被执行人:广汉简家鸡场,住所地经营者,简三军,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辜际昌申请执行广汉简家鸡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451元,现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财产处置及款项分配所需时间长。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鸿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