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崔涛,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阳泉市大台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京京,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涛诉被告阳泉市大台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崔涛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兰萍
代理
审判员 郝 丽
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