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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崔涛诉被告阳泉市大台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崔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崔涛,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阳泉市大台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京京,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涛诉被告阳泉市大台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崔涛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兰萍

代理

审判员  郝 丽

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