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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080号

许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许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080号

原告:许某,女。

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方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陶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