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080号
原告:许某,女。
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方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陶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许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080号
原告:许某,女。
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方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陶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