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30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威,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刚。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3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志阳执行员 张 骞执行员 李来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