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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742号

李丽娟诉南通开发区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南通开发区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丽娟,南通开发区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南通开发区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742号原告李丽娟。委托代理人胡洁,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开发区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王陵路1号负责人何仰东。被告南通开发区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星商厦1511室法定代表人何成东。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娟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丽娟负担。

审判长  刘文莉

审判员  刘海侠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