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742号原告李丽娟。委托代理人胡洁,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开发区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王陵路1号负责人何仰东。被告南通开发区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星商厦1511室法定代表人何成东。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娟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丽娟负担。
审判长 刘文莉
审判员 刘海侠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