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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153号

魏立珍与邓小群、彭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立珍,邓小群,彭海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153号申请人魏立珍,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邓小群,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彭海南,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珍与被告邓小群、彭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立珍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小群、彭海南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小群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运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