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153号申请人魏立珍,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邓小群,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彭海南,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珍与被告邓小群、彭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立珍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小群、彭海南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小群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运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