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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132号

兰慧青与戚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慧青,戚可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132号

申请人:兰慧青,女,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戚可可,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兰慧青诉戚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戚可可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法执字第132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发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洪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