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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06-1号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真久许民宝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真久,许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06-1号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2589-6。

法定代表人:王照祥,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周真久(曾用名周真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许民宝,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汤中胜、吴章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63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枞征决(2014)6350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小侯

审判员  刘伟军

审判员  乔启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