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06-1号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2589-6。
法定代表人:王照祥,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周真久(曾用名周真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许民宝,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汤中胜、吴章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63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枞征决(2014)6350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小侯
审判员 刘伟军
审判员 乔启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